首页 信访条例(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信访条例(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