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