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信访条例(2005年) (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