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信访条例(2005年) (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三)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