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信访条例(199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