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199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