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