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