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四十四条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四十四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