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