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对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不具备直接转送条件的,各中间层级单位应当依次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完成转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