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投资人、评级委托人或者评级对象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