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每日处1万元的罚款:

拒绝、阻碍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监管,或者不如实提供文件、资料的;

未按规定向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报告、资料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