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