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研究起草信用评级相关法律法规草案;

拟定信用评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

制定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原则和基本规范;

研究制定信用评级业对外开放政策;

促进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