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