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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一条 授权机构应当保障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授权机构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三条 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 第二十四条 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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