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未按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未按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