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以再保险(包括转分保)方式接受信保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