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办信保业务应根据具体业务类型的风险分布特征,合理提取相关责任准备金,并对保费充足性进行测试,准确计量未到期责任风险。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