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五条 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