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自律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自律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