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其营业信托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 第三条 本办法中信息披露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 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信托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信托文件约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