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