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第二十二条 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