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