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