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