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