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