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