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体系,以及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股东行使权利,确保全体股东享有平等待遇。
信托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包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但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信托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的信托公司,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信托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每年向股东会做年度工作报告,并及时将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
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