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章 信托公司职责 第三节 股东行为管理 第五十三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信托公司职责 第三节 股东行为管理 第五十三条 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其主要股东的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承担股东责任和义务的意愿与能力、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财务和风险状况,以及信托公司面临经营困难时,其在信托公司恢复阶段可能采取的救助措施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