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托公司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末股份总数、股东总数、报告期间股份变动情况以及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报告期末股东出资额情况;

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股东违反承诺质押信托公司股权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的情况;

报告期内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已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的事项;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