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第一节 股东资质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第一节 股东资质 第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第六项和第七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