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信托当事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未按要求履行行政许可程序或对有关事项进行报告的;
未按规定开展股东定期评估工作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的;
未按规定进行股权托管的;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的;
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
其他违反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