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穿透监管:

依法对信托公司设立、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要求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及时报告股权有关信息;

定期评估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经营活动,以判断其对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影响;

要求信托公司通过年报或半年报披露相关股权信息;

与信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对股东涉及信托公司股权的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公开质询;

要求股东报送审计报告、经营管理信息、股权信息等材料;

查询、复制股东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对信托公司进行检查,并依法对信托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