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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3. 第三章 信托公司职责
  4. 第二节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节

第三章 信托公司职责

第二节 股权事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董事会成员应当对信托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诚义务。 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原则上将股权在信托登记机构进行集中托管。信托登记机构履行股东名册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等托管职责。托管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将以下关于股东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股东的权利义务等写入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托公司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的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或导致所持信托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信托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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