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第三节 股权持有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第三节 股权持有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出现资本不足或其他影响稳健运行情形时,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履行入股时承诺,以增资方式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不履行承诺或因股东资质问题无法履行承诺的主要股东,应当同意其他股东或者合格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