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投资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信托公司,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