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第二节 股权取得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第二节 股权取得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拟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的,应当具备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并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