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9月)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查批准。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