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9月)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者转移财产;
对外提供担保;
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融出资金;
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开展除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负债业务;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者转移财产;
对外提供担保;
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融出资金;
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开展除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负债业务;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