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5月) 第六章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5月) 第六章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擅自设立信托公司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没收违… 第五十九条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信托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业务的,由国家金融监督… 第六十条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一条 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二条 对信托公司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