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5月)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5月)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