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