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