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