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