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